常年没有夫妻生活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,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。婚姻关系的维系涉及情感、经济、法律等多方面因素,无性婚姻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条件主要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。
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。长期无性婚姻可能被认定为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之一,尤其在配偶存在故意逃避夫妻义务、长期分居或存在生理心理障碍却拒绝治疗的情况下。法院通常会考察无性状态持续时间、形成原因、双方沟通情况等要素,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丧失性功能或双方自愿选择无性婚姻,则不一定支持离婚诉求。
部分特殊情形可能影响判决结果。例如因疾病、伤残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夫妻义务,法院可能倾向于调解维系婚姻;若因出轨、冷暴力等主观因素造成无性婚姻,则更可能认定感情破裂。单纯以无性婚姻为由起诉离婚时,需提供医疗记录、分居证明等有效证据,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足被驳回。
建议面临此类问题的夫妻优先尝试婚姻咨询或专业心理干预,通过沟通明确无性婚姻的成因。若确属不可调和的矛盾,可协议离婚或收集相关证据提起诉讼。无论选择何种方式,都应理性评估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分割的影响,必要时寻求法律人士协助拟定离婚方案。保持冷静协商态度有助于降低离婚过程中的二次伤害,为双方后续生活创造更好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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