屈某军校毕业后分配某部队作教官。1996年7月,屈某以回家与恋人洪某结婚为由向团领导请假。团领导告诉屈某到部队政治部开结婚证明。屈某开出结婚证明后,即返回家中,但当洪某向所在单位要求开具结婚证明时,单位领导告诉洪某,说屈某所在部队派人来单位对洪某进行政审,政审后才能开结婚证明。洪某听后很生气,认为部队无端干涉自己的私生活,为此与屈某发生争吵。经屈某部队领导的耐心解释,洪某消除了误会。政审合格后,洪某单位为洪某开具了结婚证明,二人欢欢喜喜地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,结为秦晋之好。
现役军人结婚,也和其他公民一样,必须经过婚姻登记,但军人的职业具有特殊性,军人的婚姻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。有关部门对军人结婚作了以下特殊规定:(1)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,到当地政府申请登记结婚者,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结婚的证件及介绍函件。(2)凡现役军人回家结婚者,须取得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信,或者在准假证上注明系回家结婚,当地政府准予登记。如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为结婚问题向当地政府了解女方情况时,当地政府应予协助。(3)战士在其因事假回家期间找到对象,申请结婚者,如符合《婚姻法》规定,且女方政治上没有问题,只要当地政府负责审查清楚即可予以登记。屈某所在部队对洪某进行审查,是符合规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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