田某与赵某结婚7年后,因田某在外结识了孙某,夫妻感情逐渐不和。赵某于是主动提出离婚,田某欣然同意。双方自愿达成一份离婚协议:女儿田小兰归女方抚养,田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;夫妻共同财产大多数分给了赵某。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。事后,田某与孙某登记结婚时,婚姻登记机关告诉田某,他的前一婚姻关系尚未解除,因为他与赵某的离婚协议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。
我国《婚姻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,准予离婚。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。”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,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。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在城市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,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以及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政府。申请时,应持以下证件:(1)户口证明;(2)居民身份证;(3)所在单位、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本人离婚的证明;(4)离婚协议书;(5)结婚证。婚姻登记机关要根据《婚姻法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。如果当事人双方都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已就子女抚养,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,符合法定条件,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离婚。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,注销结婚证。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书之日起,夫妻关系得以解除。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协议离婚,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离婚。本案中,田某与赵某只有补办了离婚登记,才能真正解除婚姻关系,田某才能与孙某结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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