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2月23日,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》,今后上海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7天婚假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,除国家规定产假外,还可以再享受30天生育假,而配偶的陪产假也将调整为10天。新的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。
一、男方陪产假10天
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,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,增加婚假7天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,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还可再享受生育假30天,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。
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,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。
二、晚育假改为生育假
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,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。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。
三、产假合计128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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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原来国家鼓励晚育的导向下,本市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,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,增加晚育假30天,合计达到128天。
四、预计五年来上海常住人口呈现小高峰
根据上海卫计部门的测算,目前上海常住人口中,男女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,目前已生育一孩子的育龄夫妇约为77.6万对。预计接下来五年,上海的常住人口出生数将出现一个抛物线形的小高峰,预计2017年将达到高峰27.6万,随后将逐渐回落,到2020年将下降到23.8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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